以桃園縣為例
連絡電話 | 338-2943 | 傳真號碼 | 334-7969 |
權責單位 | 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地 址 | 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
洽辦單位 | 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托兒所 |
申請時間 | 年滿3足歲至4足歲幼童者,於年度3月底前及10月底前,由公所完成初審後送府複審及撥款;年滿5足歲幼童者,於年度4月5日前及10月5日前,由公所完成初審後送府複審,符合規定者,將函請公所核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提供家長向托兒所辦理「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申請。 |
實施對象 | 1、 | 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年滿足3歲至未滿5足歲,實際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之幼童。 | 2、 | 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年滿5足歲,實際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之幼童身分認定。 | 3、 | 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 4、 | 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 5、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 | 前項第四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
|
應備文件 | 1、 | 申請表 | 2、 | 社會救助暨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調查 表。 | 3、 |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 4、 | 寄養家庭合約書正本。 | 5、 | 全戶綜合所得證明。 | 6、 |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三個月內〉。 | 7、 | 托兒所繳費收據正本或註冊收據正本〈註明繳費起迄年度月份及日期,所長章及立案印鑑〉。 | 8、 | 申請人印領清冊。 | 9、 | 申請人領據。 | 10、 | 存摺封面影本。 | 11、 | 切結書。 | 12、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
業務連繫單位: 桃園縣政府社會處 3322101#6400便民e點通(開新視窗)
維護者電話: 3322101#6424
更新時間: 2008/6/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